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且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親屬,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舉例說明,媳婦乙長年照顧甲,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於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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