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加工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即廢料),如鋼板裁切所產生之邊角料、鐵削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將這些下腳出售取得代價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申報期限內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鋼板買賣,且應客戶要求裁切所需尺寸,於110年12月出售加工過程所產生的下腳料(即廢料),金額計30萬元,則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11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銷售下腳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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