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營業人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勝訴,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課稅方式
營業人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後,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停職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日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
依據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上述員工與公司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於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按公司填具之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繳稅額後,一次繳納復職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109年5月復職時一次領取A公司補發其停職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資所得240萬元(各年度補發金額為107年度80萬元、108年度120萬元及109年度40萬元),甲君於申報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以及檢附公司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之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屬補發107及108年度之薪資所得金額,分別併入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各該年度所適用稅率級距計算應補繳稅額分別為7萬餘元、13萬餘元,屬補發109年度薪資部分,則併入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109年度適用之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為15萬餘元,並一次申報繳納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共計35萬餘元(7萬餘元+13萬餘元+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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