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自然人購買不動產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自然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其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萬-940萬);嗣經該局查得其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6萬元,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重行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處以罰鍰。 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若有發生減價折扣,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之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如誤以折讓前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請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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