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協助子女海外置產時,應申報贈與稅
基於愛護子女,許多父母會資助在國外唸書或就業子女在當地購置不動產,因購置的不動產在國外,常誤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以致漏報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甲君結購大額外匯案件,依所蒐集資料發現,甲君將70萬美元轉匯至其子乙君設於國外銀行帳戶,因金額龐大,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等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使用。經深入追查結果,其用途是供乙君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因甲君並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乃補稅並加處罰鍰360餘萬元。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除對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外,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不管是贈與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均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以本案為例,因甲君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兒子的資金雖然是供海外置產使用,但該資金來自甲君的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徵對象;另外,如果甲君是將其存在海外戶頭的資金贈與給在當地唸書子女,係屬就其境外之財產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如有上述贈與行為,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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