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 星期五

非營利組應重新檢視2020年度結算申報,若不符稅法規定時,應辦理更正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組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之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常見非營利組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非營利組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非營利組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三、非營利組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非營利組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四、非營利組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非營利組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國稅局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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