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8日 星期六

自然人辦理實價登錄不等同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已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又房地交易如有損失,亦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6日以總價1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09年8月5日以總價178萬元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交易有虧損12萬元,惟甲君未於109年9月4日以前(自109年8月5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係虧損且已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登錄實價。經國稅局向甲君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自然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並告知甲君出售A房地的虧損可於本次交易日(即109年8月5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虧損憑證。 自然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不動產,雖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避免被國稅局裁處行為罰,該虧損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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