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台灣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填發之法令規定

台灣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原為111年1月31日,因111年1月31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假日,申報截止期限順延至2月7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所申報的憑單。 四、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 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如納稅義務人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應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按財政部規定憑單欄位載明相關所得資料,得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憑單格式補發,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保密。 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以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且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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