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使用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會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 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並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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