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營業人須經國稅局核准方得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鑑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銷貨之特定對象,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為符合交易實情及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手續,倘營業人同時具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之條件: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可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始能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核准之冊列營業人。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常往來之廠商交易時,皆係約定採月結制並於每月月底結帳請款,甲公司於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及10月21日銷售商品給經常往來乙公司,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6萬元、7萬元及8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分別於前開交易日期交付商品時,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條件,且經申請核准者,即可將10月份銷售乙公司之多筆交易金額,於10月底合計彙總開立1張金額26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於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倘經國稅局查獲,國稅局將按查明認定之金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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