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 星期三

因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者,若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仍應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舉例說明,甲公司接獲國稅局寄發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惟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繳納2個月,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至110年7月10日。甲公司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仍應自原核定繳款期間屆滿日110年5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即110年5月11日至110年6月9日法定不變期間申請復查,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0年7月10日之翌日起算。 申請復查的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因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納稅人之法律上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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