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 星期三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無法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國稅局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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