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 星期三

清算期間跨年度,清算申報應適用申報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該等事由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是營利事業如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申報,依上開規定,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5年3月1日解散,因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已如期向法院申請展期,並於109年3月31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清算期間為105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應納稅額為200萬元(1,000萬元x20%),並應於清算結束之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內即109年4月29日前完成清算申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