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如僅係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匯兌損失,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 此外,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相關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以製造為業,於海外設有工廠,並開立外幣帳戶,與海外關係企業均以外幣交易,107年度列報兌換虧損5,600萬元,國稅局請甲公司提供結匯證明發現,其中5,4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換言之,甲公司5,400萬元兌換損失並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該未實現損失全數遭調減並補稅1,080萬元。 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應為已實現時,方得計入當年度損益,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納所得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