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須已確定發生始可列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業務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應即入帳,換言之,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不以現金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包含在內,仍應以「確定發生」為限。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10萬元,經國稅局請會計師說明及提示證明文件,發現甲公司於106年7月承攬乙公司工廠建造工程,雙方約定工期1年,惟該工程歷經1.5年,至108年1月始完工,甲公司以全部完工法於108年度認列營業收入及應收工程款。工程結算時,乙公司以工程逾期違約,而扣押甲公司部分工程款以抵付罰款310萬元,甲公司對該罰款不服提出民事訴訟。因前開訴訟截至108年底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損失,經國稅局查核後,剔除其他損失310萬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列報之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屬前開除外規定之費用或損失外,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