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5日 星期五

遺產稅申報時,配偶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其配偶如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得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上述請求權價值時,應檢附註記被繼承人與配偶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配偶財產證明文件等資料。 經國稅局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未於上開期間內給付時,除有特殊原因,向國稅局申報並核准延期外,應追繳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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