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7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若有預收款時,應於完成商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銷售商品預收貨款時,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方得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當商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國稅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76萬餘元,且於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款76萬餘元,惟該筆金額在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經國稅局查得該筆預收款已於108年度完成貨品交付,卻未轉列108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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