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取得專門技術時,若未經專利權登記之不得適用分年攤銷

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營利事業如因技術投資人以技術作價入股而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其成本於稅務申報不可分年攤折。 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其中專利權攤折額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銷之標準,是營利事業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做估計攤銷的標準,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銷費用之規定。 舉例說明,轄內甲科技公司於108年初接受A君以其自有之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1,200萬元,甲公司將該專門技術認列為無形資產1,200萬元,並自108年起分10年攤折。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專門技術之攤折費用12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該專門技術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無形資產攤折之規定,經國稅局剔除該攤銷費用後,並核定補稅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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