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1年10月9日 星期六
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按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又例外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應具備下列要件:1.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2.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不影響維護重大利益之必要性,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明定。
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目的,行政處分對外生效後即產生執行力而得為執行,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不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此為「不停止執行原則」。前揭「除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外可停止執行之情形,如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提起行政救濟、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之要件。
納稅義務人注意,按違反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依關稅法第9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並無例外停止執行之規定,故行政處分不因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而停止執行。惟個案是否符合例外停止執行之情形,仍按具體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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