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支出時,應補稅並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A君薪資支出(退休金)531萬元,經國稅局調查A君於106年辦理退休,甲公司於同年度給付A君之退休金,並未辦理扣繳,該公司雖於106年4月6日將531萬元匯入A君帳戶,惟A君於4日後(即106年4月10日)將其中5百萬元再轉匯回甲公司帳戶,且於106年4月13日復提領31萬元回存甲公司帳戶,足認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531萬元退休金予A君之事實,該局否准認列該薪資支出,予以補徵稅額902,700元並處1倍罰鍰902,7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有實際支付A君退休金,列報薪資費用並無不合,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本件確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有支付退休金予A君之事實,支持該局見解,駁回訴訟而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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