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

租賃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扣繳單位應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商號或公司因不堪營運虧損而結束營業,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向自然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國稅局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然人房東取自該商號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依前揭規定列報為其他所得。 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事,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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