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1年7月10日 星期六
拋棄繼承者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應依法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雖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如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國稅局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會考慮遺產清理之公平性及適切性,繼承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可能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法定各順序繼承人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國稅局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不服,以其無意願擔任及不懂法律事務為由提起抗告,經法院考量乙君與被繼承人甲君生活關係緊密,且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土地予乙君,衡情應較與被繼承人毫無關係之他人,更加瞭解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且乙君並非無智識能力之人,依其身分地位及社會經驗能力應足以勝任為由,駁回乙君之抗告而確定。乙君未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遭處罰鍰。乙君不服,主張已拋棄繼承且未就任遺產管理人,非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負申報義務。
乙君雖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身分,不能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但乙君既經法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管理人並己確定在案,則乙君基於其為遺產管理人之身分,即為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自有據實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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