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 星期一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減除保險給付之金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應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支出,才能列報,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換言之,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只要取得保險理賠部分,都不得列報扣除。 舉例說明,甲先生於110年期間因病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甲先生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得扣除的金額應為35萬元(40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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