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 星期三

滯納金加徵方式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 上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倘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2021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2022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2022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上述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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