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 換言之,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而與境外關係人交易;或屬其他營利事業,而與境外關係企業交易者,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三、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享有租稅減免優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200萬元;(二)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如五年免稅)。四、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超過800萬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簡言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即可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8月2日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5/31公告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由原本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展延為6月1日至8月2日。 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CRS辦法所定申報期間,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間。因COVID-19疫情影響,金融機構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反映人力調度趨緊,於原訂6月期間完成申報尚有困難,該部依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5/31公告延長109年度CRS資訊申報期限至110年8月2日。 金融機構於營運許可情況下,應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提醒申報109年度CRS資訊相較108年度有3項差異,包括新增應申報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帳戶資訊、應申報全部既有個人與實體帳戶資訊,及採用新版XML檔案申報格式規範。新檔案格式可至財正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下載,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800-808-228洽詢客服人員。

2021年5月29日 星期六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應行注意事項

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於適用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惟其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則其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採上述計算方式者,如營利事業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者,於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再按80%計算。 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之其他收入,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下簡稱企業)以盈餘在我國國內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如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實質投資金額,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措施,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從事實質投資,而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為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以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盈餘投資為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因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取具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所載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且於該期間實際支付金額為範圍。

如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投資,且實質投資達100萬元,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可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及108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500萬元及400萬元,A公司在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又A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盈餘購買機器,並於110年3月1日交貨並支付價款900萬元,該項實質投資屬108年度盈餘400萬元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屬於以107年度盈餘實質投資500萬元部分,則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3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25萬元。

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如在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延長至6月14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6月14日,財政部衡酌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10年所得稅報稅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同步公告延長全國各區國稅局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6月14日止。

本於防疫優先原則,並維持公務正常運作,國稅局除配合在6月14日以前,不提供所得稅申報之臨櫃查調所得或扣除額、協助網路申報服務外,其餘臨櫃申辦業務雖然維持正常,但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執行實聯制洽公措施、控制人流及維持社交距離,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除非申辦事項具有時效性或緊急性須及時處理外,請民眾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洽辦,一起配合防疫措施,共同守護臺灣。

今年申報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新措施,民眾可使用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報綜合所得稅,手機、平板及電腦都可以利用「行動電話認證」進行身分認證,只要選擇電信業者、輸入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即可快速登入申報系統,下載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後就可以報稅,全程無需使用讀卡機,免出門、免安裝APP,就可依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2021年5月27日 星期四

打工提供身分證件及印章時應小心,以免遭人浮或虛報薪資以致違法!

 暑假為學生打工旺季,請留意勿隨意將身分證及印章轉交他人使用,以免成為虛列、浮報薪資之人頭,導致違法不可不慎!

營利事業利用人頭浮、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除補稅並處以罰鍰外,知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恐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另配合浮、虛報薪資之人頭,亦可能面臨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逃漏稅捐罪之刑責。

舉例說明,A公司負責人甲君知悉乙君在公司僅於暑假期間短暫任職領薪,卻濫用乙君留存之身分證件及印章,製作乙君該年度在公司領取全年薪資所得之不實資料,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薪資費用,逃漏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22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除補稅處罰外,其知情負責人甲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若乙君知悉上開事實仍配合提供身分證件予公司逃漏稅之用,其與甲君合謀共議者,可能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縱乙君未與甲君合謀共議,惟因係出於幫助之意者,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2021年5月26日 星期三

呆帳損失發生原因不同 證明文件也不同

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時發生客戶積欠帳款之情形,如應收帳款未能收回時,企業應瞭解帳款無法收回的原因,不同原因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證明文件也不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第二種則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呆帳之催收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以確認債務人之營業地址及營業狀況。另外,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帳款者,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並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公布貨物稅條例修正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

 為持續鼓勵購買節能電器及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第12條之5」修正法案,經總統5/26修正公布,應於5/28施行。

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以下簡稱本條文)除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外,另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修正為10年以上及刪除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限制、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等規定。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將於近期預告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符合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者,自本修正條文生效日起即可提出申請。

因為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汽、機車產製廠商及進口商依上開規定申請退稅,請利用網際網路提出申請;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亦請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或以郵寄方式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今(25)日下午1時30分在東森財經新聞臺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及增開六獎中獎號碼1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30組、二千元獎16,000組及五百元獎100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9518250」,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81016847」,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22884739」、「80660537」、「62637675」,另增開1組六獎中獎號碼為「187」。30組雲端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LQ18540362」、「LF87614282」、「LJ74369860」、「LP52709557」、「LP98885134」、「MG84375503」、「LR91046185」、「MH51827717」、「LL05952775」、「LU72988930」、「LT05674239」、「ML79108573」、「MN32089026」、「LQ35256266」、「LN80660758」、「LV34187647」、「LG81288646」、「LH64425781」、「LM10113487」、「LM66165024」、「LL34952361」、「UY23103288」、「ML58847341」、「LM16136603」、「LJ97817077」、「LV26719379」、「LL36878039」、「MA28702516」、「LM25399610」、「LT82138266」;雲端發票專屬二千元獎16,000組及五百元獎100萬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也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invoice.etax.nat.gov.tw/)提供查詢。

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0年6月6日至110年9月6日,請記得對獎,中獎人應於領獎期限(110年9月6日)內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得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5/21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上述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以符合稅捐稽徵實務。

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財政部將依修正條文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自然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國稅局之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為19萬元。

 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自然人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