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1年6月24日 星期四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依限繳納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相關事宜。
舉例說明,甲君為A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105年給付乙君薪資所得5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於給付時未依規定扣取5%之稅款25萬元、未依限繳納及未辦理扣繳申報,且乙君亦未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辦扣繳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16萬元。
所得稅扣繳制度為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取稅款、繳納所扣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不易變價之土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得申請以土地抵繳稅款,屬遺產者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抵繳之單價,倘屬不易變價或保管者(例如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筆土地核定價值占全部課稅遺產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即相當於該土地所負擔之遺產稅;屬納稅義務人自有且易於變價及保管者,則以申請抵繳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單價。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僅遺有數筆土地,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A土地(住宅區之持分共有土地)抵繳稅款,A土地核定價值200萬元(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持分1/2),經現場勘查有遭占用情形,屬不易變價之土地,得抵繳限額為10萬元【本稅200萬元×A地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4,000萬元)】,換算價值相當之抵繳持分即為1/40【抵繳稅額10萬元/(A地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其餘未抵繳持分(即19/40)仍為繼承人所有。
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實物抵繳時,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
2021年6月23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上述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
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2021年6月22日 星期二
營業人買賣預售屋屬「權利移轉」,應按讓與價格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不動產登記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發票與買受人。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109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國稅局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
2021年6月18日 星期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爰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5條增訂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前開研究發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依研發投抵辦法第8條之1規定,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符合規定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舉辦教育訓練活動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000,000元,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500,000元(包括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且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餘非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2,000,000元,或雖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惟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均不得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9年度如有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發活動審查申請時,應一併檢附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並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支出。
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為輔導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不定期至營業人營業場所辦理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會將被檢舉店家納入加強稽查對象。營業人如經稽查人員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除當場做成統一發票稽查紀錄,須補開統一發票外,另依查獲短漏稅額處以罰鍰,倘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還會被停止營業。
舉例說明,轄內甲商店係經核定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經數名消費者檢舉販售滷味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遂分別於108年11月20日及109年2月21日執行消費稽查作業,當場皆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除分別補徵營業稅稅額4千餘元及6千餘元外,並分別依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且已補繳本稅及屬1年內經第2次查獲兩種情況,各處以1倍罰鍰4千餘元及2倍罰鍰1萬3千餘元。甲商店嗣後1年內(即自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11月19日止)即未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故無停止營業處分之適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否則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除補開統一發票及處罰外,還會面臨被停止營業處分之可能。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規定
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91年12月1日及93年3月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數:
乙君於91年12月1日出生,於111年12月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數:
丙君於93年3月20日出生,於113年3月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
50萬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數)=50萬元X〔1+1+(3+4)〕=450萬元。
身分證不離身簽章要確認,以免遭人虛報薪資
有民眾檢舉公司虛報薪資所得,常見是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或打工學生,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使用,或在空白的薪資單上簽名、蓋章,致遭人虛報薪資所得。
不肖業者利用民眾社會經驗不足,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其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目的。所以,為避免淪為別人逃漏稅工具及負擔額外多出的所得稅,民眾工作時除記錄業者名稱、地址、工作期間及上班起訖時間之出勤概況外,在領取薪資時也要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記載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並將薪資表、銀行轉帳匯款等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核對之用;另外,要注意千萬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意圖不明的他人使用,也不要在未載明工作期間、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
誤將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某公司於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公司已繳清補徵之稅款,惟近期又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該公司員工提問為何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免罰之規定。
依上揭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若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則免予處罰。但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規定,上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2021年6月16日 星期三
因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者,若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仍應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舉例說明,甲公司接獲國稅局寄發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惟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繳納2個月,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至110年7月10日。甲公司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仍應自原核定繳款期間屆滿日110年5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即110年5月11日至110年6月9日法定不變期間申請復查,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0年7月10日之翌日起算。
申請復查的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因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納稅人之法律上權利及義務。
清算期間跨年度,清算申報應適用申報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該等事由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是營利事業如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申報,依上開規定,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5年3月1日解散,因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已如期向法院申請展期,並於109年3月31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清算期間為105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應納稅額為200萬元(1,000萬元x20%),並應於清算結束之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內即109年4月29日前完成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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