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

面對營業稅之稅務調查時該如何以法律保護自身法律上權益

目前台灣的稅收主要來源可以分為國稅和地方稅,而國稅是由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管轄。目前國稅之主要項目為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九種。其中與一般企業息息相關的稅捐就屬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 很多企業主(以下簡稱營業人)都誤解營業稅是營業人所承擔的稅捐,但其實不然。營業稅是銷售稅或稱消費稅。這個稅捐的主要課稅標的是個別貨物或勞務在每一個銷售階段增加的價值來課稅。而營業稅的最終實際負擔之人是每一位消費者,並不是營業人(公司或商號)。 在全世界各國之中,台灣已經被列入經濟已開發國家(OECD)之林,但是這些經濟已開發國家之中,卻只有台灣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其他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和日本等國雖然都有課徵銷售稅,但是這些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都沒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台灣政府課徵營業稅,並且要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勾稽營業人是否有漏報收入,進而查核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可能性。其次,營業稅課徵也是經濟已開發國家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從而台灣課徵營業稅這個方法,對台灣政府的財政和稅收而言,可以說的上是一舉數得。 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在全世界有施行銷售稅的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而言,其實算是很低的,因為只有5%。歐美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50個州,這些州的銷售稅率至少為8%至10%而且還是外加於商品或勞務的售價,但是台灣的營業稅卻是內含於售價之中,再倒算回去,才是企業實際收到的收入。舉例而言,在美國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若是為100美元時,消費者實際要付出的金額是108美元,有時甚至於更多,因為這些還不包括要付給聯邦政府的稅捐。若消費者是在台灣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是100元新台幣時,營業人實際上得到的收入是95元新台幣,而另外的5元新台幣則是企業代理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收取的營業稅。 因為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很低,只有5%。所以,台灣政府是採取輕稅重罰的政策。但是這樣的政策造成一個後遺症,那就是常常讓營業人不慎在營業稅申報時產生漏報或積欠的金額不高,但是因為其不小心漏報或積欠時,被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罰鍰的金額有可能比原本營業稅額還要高出很多,讓營業人不能負擔營業稅本稅再加上罰鍰的金額,只好宣告倒閉,關門大吉。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執法心態並非是很客觀,換言之,這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大都會預先假設營業人應該會有意或無意成為逃漏營業稅捐的嫌犯,但是這些想法與實務情況並不相符合。 舉例而言,當營業人已經依法拿出憑證、外匯水單,以證明營業人的確是外銷勞務零稅率,所以因此申請外銷勞務營業稅退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經常會額外要求營業人拿出屬於商業機密的英文契約,以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查核。若上述契約是英文契約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還會額外提出不合法的要求,營業人將該契約翻譯成中文版本,供其核對。總之,有可能使用各種不是很適法的方式來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稅的心態。若營業人已經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之後,也會一再找理由查核該營業人是否為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有時甚至會要求營業人之稅務代理人例如會計師、記帳士等將已經合法退還的營業稅,自動加計利息並繳還給國庫,然後要求這些稅務代理人再自行向營業人索要其代理非法繳納的營業稅。在此同時,有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會利用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和納稅義務人進行稅務訴訟時,總是勝多敗少的勝利者姿態,對納稅義務人說: 若對其行政處分不滿時,可以去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如此一來,就對合法納稅的營業人產生不少困擾。 為了解決國稅局不適法查核逃漏營業稅的方法,本文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要求營業人舉證是否有無逃漏營業稅時,營業人應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相關之法律條文,以保護自已法律上權益。舉例而言,納保法第11條和第12條,就是保護納稅義務人的法律條文。並且把逃漏稅的舉證責任歸還給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違法取得證據時,應該向其抗議,並告知未來有可能對其違法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國家賠償。 二、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以電話來調查時,應加以否定,並不必要在電話中回答任何法律問題,以免落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話術之中,並且要求其要正式行文給營業人。當營業人至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接受調查時,要求依納保法之規定全程錄影和錄音,以保護營業人之法律上權益。 三、 營業人因為不慎漏報或誤報營業稅時,千萬不可被國稅局官員欺騙,簽訂承諾書或說明書。因為上述承諾書或說明書,並無法律依據,全部都是國稅局官員長期以來的不良習慣。一但營業人簽下了承諾書或說明書之後,在未來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打稅務訴訟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就會把這些文件拿出來,然後告知財政部訴願會的委員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官,營業人已經承認有逃漏稅捐的事實,從此就再沒有翻身的機會。 四、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常會在營業人要結束營業時,不願退還營業人合法的留抵稅額。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當營業人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退還營業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便開始軟硬兼施,要求營業人自願放棄留抵營業稅退稅。若營業人不從,便開始要求要查核營業人過去5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因為台灣營業人有97%是中小企業,為了不惹麻煩,實務上這些中小企業只好被迫簽下自願放棄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因此,營業人應該據理力爭,並且依法要求退稅。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是不願退稅時,可以向個別地檢署依刑法第129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這些違法亂紀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提起刑事訴訟。 五、 未來應該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0條和第46條之內容,以符合實際需要。因為實務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查緝逃漏稅時,經常恐嚇納稅義務人的方式,並且違法取得證據。然後,把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拿到財政部訴願會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庭上,造成納稅義務人在稅務訴訟上得到敗訴的不利益後果。 六、 結論: 稅捐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建設經費的主力,但是稅收同時對人民的剝奪感也很大。所以,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的執行公務時的心態應該要與時俱進,而且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實際查核逃漏稅捐時,要有依法行政的態度,並且不可以抱持著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如此一來,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未來發展才有助益。

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自然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報酬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得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甲君2010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2.6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2%,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52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52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16萬元,除核定補徵所得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出售時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應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查核準則之限額規定,若超提折舊金額時,並不得列報費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2010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嗣後甲公司於2010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為新台幣50萬元。

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0年間協助車友搜尋所需廠牌及型號之汽車,並代向二手車商議價成交後,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佣金,該仲介費則由甲君自收取買方支付購車款中扣取後,再支付賣方,甲君於該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車5輛,從中取得仲介佣金8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漏未將該項佣金併入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財政部頒定「20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認甲君2010年度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64萬元[佣金總額80萬元X(1-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併入甲君20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自然人如有上述法律行為,應如實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凡在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積極追查欠稅公司之財產,並依法追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除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配合以拘提、管收等手段,積極追繳徵起稅捐。 國稅局表示,轄區出版商A公司漏報所得遭補徵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甲君亦認諾補繳稅捐,惟旋即變更負責人並申請停業,對後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置之不理,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執行時,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經調查資金發現A公司帳戶於停業前有大額資金分批轉入特定股東乙君帳戶,並由乙君陸續購買外匯,絕大部分款項匯入負責人甲君父親之海外帳戶,甲父又將其中部分款項轉匯給甲君及其他股東等人,並辯稱係向A公司借款,且部分轉貸給甲君及股東等;另查得A公司原有數筆不動產亦於補徵稅款前出售予同年新設立之B公司,其負責人為甲君。 A公司原負責人及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遂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予自己新設之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灶,徒留鉅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顯係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之管收事由。國稅局遂將相關事證移請高雄分署聲請管收甲君,最終於其終於同意訂定分期繳納協議繳清欠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3年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之應行注意事項

自2023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罰。

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0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2020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2020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2020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2020年9-10月或2020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日後經國稅局發現,要求甲公司補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時之應行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不予認定未實現損失及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其中1,000萬元係為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日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係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法不予認定,經國稅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台幣200萬元。

2022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方得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國稅局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舉例而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2022年10月15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

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據以計算折舊費用。 若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仍繼續使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 舉例說明,非運輸業之甲公司111年1月購置1台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估算殘值為10萬元,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為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估算殘值為2萬元,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 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國稅局對於超提折舊部分,將不予認定並剔除補徵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22年9月17日 星期六

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額應依法計算並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另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間簽約向乙君購買房屋1棟及坐落土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並將該房地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則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若甲君在111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500萬元-244萬元)*10%】。 民眾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