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或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或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9年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若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金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檢視有無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遺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視同農業用地)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致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本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享有農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以符租稅公平。 換言之,如已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該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納稅義務人常誤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卻疏忽未檢附該土地所屬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未符合法令而補稅。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扣除額時,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符合規定者,始得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且貨物移轉時,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獨資組織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營利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甲君就其獨資之商號讓渡與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1,000萬元及固定資產100萬元一併移轉,惟未諳法令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致未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100萬元,除依規定追繳所漏營業稅款55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上述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並繳納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補稅並處罰鍰。

2022年1月2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申報營所稅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課徵營所稅 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國稅局清查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2022年1月19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如果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時,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銷售勞務之定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大樓管委會自110年7月起採計時收費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予非住戶,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採定期出租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萬元;由於甲大樓管委會每月銷售額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國稅局將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對外出租其停車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2022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從而,甲君之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022年1月18日 星期二

列報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列報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叔、舅、姑、姨、姪、甥、表兄弟姊妹等)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若為已成年者,並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 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位姪子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上述等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雖未與3位姪子同住,惟確實有資助學費及扶養事實。經國稅局說明告知甲君所謂「扶養」,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之客觀事實。 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因此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原則上應由直系血親優先扶養,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之家長列報,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該家屬之直系血親無法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須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時,始能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納所得稅。

2022年1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物時,應注意其外銷收入之認列時間點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2016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2017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 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上述CFC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2021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2022/1/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2022年1月15日 星期六

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各階段行政訴訟期限為何?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定之稅捐不服,可依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會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 「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為行政訴訟之法理,納稅義務人應嚴格遵循各階段行政訴訟之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分述如下: 一、申請復查: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或公告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如無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如不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或送交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 (一)如不服財政部或地方政府之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以避免錯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022年1月1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應核實申報房地產交易所得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自民國109年起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自民國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補徵所得稅779萬餘元。 營利事業若出售不動產合於所得稅法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國稅局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後,國稅局會依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予以處罰。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