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出售時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應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查核準則之限額規定,若超提折舊金額時,並不得列報費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2010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嗣後甲公司於2010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為新台幣50萬元。
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0年間協助車友搜尋所需廠牌及型號之汽車,並代向二手車商議價成交後,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佣金,該仲介費則由甲君自收取買方支付購車款中扣取後,再支付賣方,甲君於該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車5輛,從中取得仲介佣金8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漏未將該項佣金併入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財政部頒定「20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認甲君2010年度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64萬元[佣金總額80萬元X(1-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併入甲君20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自然人如有上述法律行為,應如實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凡在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積極追查欠稅公司之財產,並依法追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除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配合以拘提、管收等手段,積極追繳徵起稅捐。
國稅局表示,轄區出版商A公司漏報所得遭補徵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甲君亦認諾補繳稅捐,惟旋即變更負責人並申請停業,對後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置之不理,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執行時,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經調查資金發現A公司帳戶於停業前有大額資金分批轉入特定股東乙君帳戶,並由乙君陸續購買外匯,絕大部分款項匯入負責人甲君父親之海外帳戶,甲父又將其中部分款項轉匯給甲君及其他股東等人,並辯稱係向A公司借款,且部分轉貸給甲君及股東等;另查得A公司原有數筆不動產亦於補徵稅款前出售予同年新設立之B公司,其負責人為甲君。
A公司原負責人及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遂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予自己新設之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灶,徒留鉅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顯係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之管收事由。國稅局遂將相關事證移請高雄分署聲請管收甲君,最終於其終於同意訂定分期繳納協議繳清欠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3年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之應行注意事項
自2023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罰。
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0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2020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2020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2020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2020年9-10月或2020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日後經國稅局發現,要求甲公司補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時之應行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不予認定未實現損失及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其中1,000萬元係為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日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係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法不予認定,經國稅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台幣200萬元。
2022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方得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國稅局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舉例而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2022年10月15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
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據以計算折舊費用。
若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仍繼續使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
舉例說明,非運輸業之甲公司111年1月購置1台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估算殘值為10萬元,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為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估算殘值為2萬元,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
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國稅局對於超提折舊部分,將不予認定並剔除補徵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22年9月17日 星期六
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額應依法計算並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另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間簽約向乙君購買房屋1棟及坐落土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並將該房地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則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若甲君在111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500萬元-244萬元)*10%】。
民眾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依時限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舉例說明,轄內甲工程行於今年7月27日逾期辦理2022年5-6月營業稅申報,未於今年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之情事,其逾期申報未逾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定滯報金1,200元。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因故延遲報稅,惟應納稅額為0,請減免或免繳滯報金,經國稅局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故提醒營業人,若無銷售額時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贈與財產價值未超過免稅額但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贈與之財產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雖加計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其不能繳附者,不得移轉登記。因此,如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取具證明文件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本年度欲將其不動產價值(即評定標準價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贈與子女,雖甲君本年度僅贈與本筆不動產,贈與金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為244萬元),仍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免稅證明書,再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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