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 星期二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千2百元,最多不得超過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9至10月間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同年1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補辦申報,因尚未逾30日,經國稅局依法加徵滯報金1千2百元。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明定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110年7月4日前)檢討修法。

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檢討本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明定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修正條文第19條)

二、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20條)

三、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條文第21條)

四、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修正條文第24條)

五、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之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26條之1)

六、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條文第28條)

七、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條文第39條)

八、修正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條文第41條)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以符罪責相當。(修正條文第44條)

十、「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及關於行政救濟與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一、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2021年5月10日 星期一

使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因科技進步與消費習慣改變,賣家銷售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臺或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Facebook粉絲團、Line社團、網路直播等通路或管道,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者,均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8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8月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9月1日至9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110年3月份開始適用

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以下簡稱免稅辦法)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免徵營業稅。     

免稅辦法經文化部會銜財政部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適用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為限,除110年1月31日以前,我國圖書出版品業者已取得書號的圖書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認可,逕由文化部依免稅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統一自3月1日起免稅外,文化藝術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圖書出版品(若為進口圖書出版品仍應繳納進口營業稅)經文化部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即免徵營業稅,免稅期間自施行日110年3月1日起5年,得再延長5年。舉例而言,甲公司110年3月10日出版00投資理財專用書籍,並經文化部110年3月1日認可免稅,於115年2月28日前(若文化部未延期免稅年限)銷售該書籍,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商以及書店、大賣場、便利商店等銷售業者均無須重複申請,即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銷售免稅圖書後即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當期營業稅申報應採用403申報書,依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進項不得扣抵之比例,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若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變更原查定之應稅銷售額,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ntbna.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頁面,下載並填寫「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更正查定營業額申請書」,降低每三個月課徵一次之營業稅稅捐。

文化藝術事業,銷售圖書出版品前應自行檢視如符合上述免稅之規定,並依免稅辦法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另文化部已於網站(https://www.moc.gov.tw)建置「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專區,提供減免辦法規定、免稅線上申請系統連結及流程、QA問答集、懶人包等資訊,請營業人自行查詢。

納稅義務人應避免侵害智慧財產權

報運進口貨物,若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予以處罰。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中,以侵害商標權為主要情事,雖商標法第97條未明定處罰過失犯,且從多實務刑事判決觀之,納稅義務人主觀上尚欠缺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貨物之故意,但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從而,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就其所申報貨物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應注意,並於事前善盡查證義務;如發生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之情事,而依實際狀況應有注意及查證之可能性,仍應負擔過失之責任而依法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應評估可能之仿冒法律風險,多方查證並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例如於報運進口前應向賣方確認實際出貨內容,或於報關前向財政部所屬個別海關申請先行看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確認實進口貨物之情事且據實申報,以免衍生申報不實或侵權行為之情事。

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

109年度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網路結算申報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5月31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自然人得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含線上版及離線版)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繳稅方式選取「現金或票據」,申報上傳成功後,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營利事業則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再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納稅義務人若未以網路申報時,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並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也得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2021年5月7日 星期五

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人數,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應免納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依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而言,A君育有三名子女,於108年贈與長子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女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A君誤認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當A君108年贈與金額累計達4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國稅局核課A君108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若有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

2021年5月6日 星期四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得免罰

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免罰。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若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上述作廢之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無法依前揭規定收回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檢具證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該錯誤統一發票存根聯,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便當店銷售雞腿便當與消費者陳先生,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雞腿便當銷售金額100元輸入為100,00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甲便當店發現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得主動向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100元報繳營業稅。

 

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捐。

營利事業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前,若被查獲短漏開該年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應併入所得額申報,以免被罰

 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09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所得且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營業稅一般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營業稅會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應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從而不會因其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例如甲公司109年11月被國稅局查獲109年7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6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60萬元營業收入,以免受罰。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