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 星期二

自然人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收取之價金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價金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得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總收入的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2月1日將專利權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公司,並於108年12月10日收取800萬元,且於同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惟甲君未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查得後,甲君主張無法提示其發明上述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國稅局乃依甲君出售該筆專利權之收入800萬元,核算成本費用為24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為560萬元,核定補徵所漏所得稅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自然人出售專利權取得價金,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之人,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2022年2月10日 星期四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應取具證明文件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契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核實認定。 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契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 因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之收據及其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2年2月9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有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買賣雙方成交後,賣方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額。此類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若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標價500元的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476元、營業稅額24元之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500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金,不得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逾期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免予處罰

逾期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免予處罰 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房地合一所得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自然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自然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倘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嗣後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10日出售移轉105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4月9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一時疏忽,未依限申報,惟已於同年4月20日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嗣經國稅𡔲核定後亦無短漏報稅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疏忽逾了期限,仍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倘有應納稅額亦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即可免予受罰。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應依法補徵營業稅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應依法補徵營業稅 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經國稅局查得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應按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經國稅局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者,依法應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增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即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A餐飲店109年1月開始營業,營業初期生意較為清淡,經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查定每月銷售額15萬元及營業稅額1,500元,其後國稅局於110年間查得該店109年全年銷售額為360萬元,國稅局乃依法補徵該店109年營業稅額18,000元(360萬元×1%-15萬元×1%×12個月)外,又因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即核定其自110年7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經所轄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照規定開立並依時限辦理申報營業稅。

贈與人贈與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贈與人贈與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其中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贈與不動產依法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及契稅條例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 贈與不動產產生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受贈人負擔之上述稅捐,得自贈與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主張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單影本及該稅捐支付證明。 若受贈人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如有由他人無償代為繳納,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代為承擔債務以贈與論情形,應視為代為繳納者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公司欠繳稅捐時,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得被限制出境

因公司欠繳稅捐時,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得被限制出境 自然人若登記為公司股東或董事時要特別注意,如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且滯欠稅捐,亦可能因具有公司之股東或公司董事身分而被限制出境。 公司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捐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為解散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之公司,應以其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且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全體股東或董事均將成為被限制出境之對象。 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應繳清全部積欠稅捐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後,方得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法務部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得解除限制出境。

2022年1月28日 星期五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之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為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能繳納最低所得稅基本稅額,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涉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乙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證券交易損失科目申報2,000萬元,經轉正後核定證券交易所得2,000萬元,雖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課徵所得稅,不影響課稅所得額,惟甲公司誤將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致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國稅局依法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3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營業稅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並無註銷,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2022年1月27日 星期四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產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產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出售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此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8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產,於110年5月5日將該房地產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0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惟乙君誤認得以原贈與人甲君取得房地價格1,2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虧損,故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依規定可減除成本為9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2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4萬8千元及土地增值稅87萬2千元】;又乙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經計算可減除移轉費用為3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3%=33萬元,以30萬元為限),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70萬元,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核算應納稅額76萬5千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自然人交易房地如屬房地產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