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之情事

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202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之情,提請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多加注意如下: 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不得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經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之行業別,適用各該標準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 四、營利事業出售2015/12/31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該買賣契約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五、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 六、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之損失,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除應取得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外,倘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尚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之依據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其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任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舉例說明,A公司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A公司若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1年度)應納稅額,其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2022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A公司2022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A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A公司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 (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2022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2023至2024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2023年4月20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若非屬免稅收入時,應列報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自個別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舉例而言,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國稅局查核得知甲公司2020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收入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3年3月22日 星期三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以下簡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常見錯誤如下

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2023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中國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中國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獨資合夥之商業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應受處罰

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2020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時應依所得法規定予以處罰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國稅局查明扣繳義務人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202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36,000元處以0.2倍罰鍰7,200元。

2023年1月1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應付帳款若逾請求權時效後,但仍未給付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經營時,若產生應付費用或應付帳款並未支付予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時,營利事業之後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權人,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之會計年度轉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 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從而,營利事業之債務如其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會計年度營利事業若實際給付,得於給付之會計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2015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債務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其債權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新台幣1百萬元。

2023年1月1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於2022年度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並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當營利事業經營年度結束後,應將全年度取得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現正值202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截至2023年1月16日止),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這期(11-12月)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

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營利事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上述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某外國甲公司與我國境內乙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契約,派遣船員提供工程船作業服務,經查上述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係仲介派遣符合境內乙公司要求資格之船員,雖乙公司主張船員仍由外國甲公司指揮監督,惟依據契約,境內乙公司有權要求提供合於規範之船員並決定派遣船員派赴地點及執行工作任務,又派遣之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發生損害,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承擔,依經濟實質觀之,實際雇主應為境內乙公司,依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並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被派遣至國內要派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人員,係在國內要派營利營利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營利事業而非外國派遣營利事業,其勞務報酬應屬中華民國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該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將該退還貨物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