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4年1月23日 星期二
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該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3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2023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2023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2023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之規定,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若無法證明為其非為其營業收入時,應核計為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注意,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請注意稅法規定及保存憑證,以免影響其法律上權益。
2024年1月18日 星期四
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
甲公司新僱用1名員工,因該名員工積欠銀行卡債,為躲避債務拒絕上述公司為其辦理勞健保投保手續,甲公司基於省事亦未堅持辦理。不久後,未料該員工因不適任遭解僱,雙方發生勞資糾紛,遂檢舉甲公司未替其投保勞健保等違規情事。
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參加保險與否,非取決於受僱者意願,即使勞資雙方簽有「員工自願不投勞健保切結書」,雇主仍不可規避應替員工投保之責任。
依健保法規定,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受僱者不得基於個人因素以工、農、漁會會員、無職業地區人口、榮民或眷屬身分投保。同時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以其他非適法身分投保,請勞資雙方依法律規定辦理投保,亦請公司善盡責任與維護員工權益。
公司舉辦尾牙、春酒時,若員工間發生性騷擾,雇主仍應負法律責任。
農曆年末將至,許多雇主為體恤員工一整年的辛苦,會依照民俗慣例,在春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慰勞員工。公司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在該場合員工間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公司仍應負性騷擾之法律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課予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受僱者如參加公司舉辦之尾牙或春酒活動,員工間發生性騷擾,屬於該法的適用範圍,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妥善積極的處理。公司得於舉辦相關活動前,提醒員工注意職場人際互動的分際,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
性別平等工作法,將於今年3月8日上路。新法強化公司防治責任,要求公司無論是受僱者提出正式申訴,或是聽說、透過傳聞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有疑問,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詢問或尋求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會協助公司辦理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措施。
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公司只要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形,就要積極處理,提供受僱者免遭受職場性騷擾疑慮的工作環境。公司可以透過舉辦教育訓練的方式,加強主管及員工的性別意識,由雙方共同維護職場安全,打造一個平等及安全的職場環境。
2023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2023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上述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2023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2023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舉例說明,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2023年度1至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2023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2024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2023年10月11日 星期三
分期繳納欠稅後不一定會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因積欠稅捐而被國稅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時,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會被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法律部行政執行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上述有關行政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許可其得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非本國人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台灣境內之自然人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課稅規定。
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自然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上述情事之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 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價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從而營業人取得之賠償價金,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價金。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應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中國之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將該所得稅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已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所得稅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所得稅法之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不得私自使用營業人總公司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公司或門市使用,雖已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營業人之總公司在各地成立分公司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行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使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而使營業人之總公司受罰。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營業人之總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之情形,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處罰,惟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總公司設於臺北,於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惟該門市之稅籍登記尚在申請中,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甲公司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甲公司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惟甲公司之總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之情形,經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查獲時,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2023年7月3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若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或稅捐處發出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不服該處分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對國稅局或稅捐處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應依法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前提要件(又稱訴願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由國稅局或稅捐處進行審查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納稅義務人不得直接提起訴願。
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點依不同情況說明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如果申請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最後一天如遇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復查申請方式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且納稅義務人(即申請復查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除向原國稅局或稅捐處臨櫃辦理外,亦可透過郵寄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登錄申請(仍應檢附已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國稅局或稅捐處才完成申請程序)。另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申請復查之案件,國稅局或稅捐處會以程序不合駁回,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避免損及自身法律上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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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