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4年1月18日 星期四
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
甲公司新僱用1名員工,因該名員工積欠銀行卡債,為躲避債務拒絕上述公司為其辦理勞健保投保手續,甲公司基於省事亦未堅持辦理。不久後,未料該員工因不適任遭解僱,雙方發生勞資糾紛,遂檢舉甲公司未替其投保勞健保等違規情事。
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參加保險與否,非取決於受僱者意願,即使勞資雙方簽有「員工自願不投勞健保切結書」,雇主仍不可規避應替員工投保之責任。
依健保法規定,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受僱者不得基於個人因素以工、農、漁會會員、無職業地區人口、榮民或眷屬身分投保。同時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以其他非適法身分投保,請勞資雙方依法律規定辦理投保,亦請公司善盡責任與維護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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