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 星期四

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

甲公司新僱用1名員工,因該名員工積欠銀行卡債,為躲避債務拒絕上述公司為其辦理勞健保投保手續,甲公司基於省事亦未堅持辦理。不久後,未料該員工因不適任遭解僱,雙方發生勞資糾紛,遂檢舉甲公司未替其投保勞健保等違規情事。 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參加保險與否,非取決於受僱者意願,即使勞資雙方簽有「員工自願不投勞健保切結書」,雇主仍不可規避應替員工投保之責任。 依健保法規定,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受僱者不得基於個人因素以工、農、漁會會員、無職業地區人口、榮民或眷屬身分投保。同時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以其他非適法身分投保,請勞資雙方依法律規定辦理投保,亦請公司善盡責任與維護員工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