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計算,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規定,原則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前述民眾詢問贈與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縱該股票受贈人已出售或轉讓亦同;又其他財產,如建物、黃金、保單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均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釋規定,係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者,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核計。
舉例說明,如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股,「贈與時」收盤價為30元,贈與價值為30,000元,而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上漲到40元,則「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的價值應為40,000元(=死亡時時價40元*1,000股),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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