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獨資合夥之商業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應受處罰
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2020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時應依所得法規定予以處罰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國稅局查明扣繳義務人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202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36,000元處以0.2倍罰鍰7,200元。
2023年1月1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應付帳款若逾請求權時效後,但仍未給付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經營時,若產生應付費用或應付帳款並未支付予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時,營利事業之後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權人,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之會計年度轉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
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從而,營利事業之債務如其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會計年度營利事業若實際給付,得於給付之會計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2015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債務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其債權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新台幣1百萬元。
2023年1月1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於2022年度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並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當營利事業經營年度結束後,應將全年度取得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現正值202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截至2023年1月16日止),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這期(11-12月)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
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營利事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上述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某外國甲公司與我國境內乙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契約,派遣船員提供工程船作業服務,經查上述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係仲介派遣符合境內乙公司要求資格之船員,雖乙公司主張船員仍由外國甲公司指揮監督,惟依據契約,境內乙公司有權要求提供合於規範之船員並決定派遣船員派赴地點及執行工作任務,又派遣之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發生損害,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承擔,依經濟實質觀之,實際雇主應為境內乙公司,依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並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被派遣至國內要派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人員,係在國內要派營利營利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營利事業而非外國派遣營利事業,其勞務報酬應屬中華民國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該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將該退還貨物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2023年1月4日 星期三
公司負責人之勞健保投保常見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
一、 健保是強制加保,公司負責人應投保於自已的公司或其他公司
(1) 若公司負責人在其他公司有全職工作時,則不必投保於自已公司
(2) 若公司負責人投保於職業工會、區公所或掛名眷屬時,公司負責人應於自已公司投保健保,並且成立自已公司之健保投保單位。
二、 依公司規模,投保金額有所不同
(1) 公司員工若不滿5人,最低投保金額為36300元,每月健保費1877元。
(2) 公司員工若滿5人以上,最低投保金額:45800元,每月健保費2368元。
(3) 上述員工人數不論是否超過5人,負責人不得計算於內。
(4) 負責人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
一、 公司負責人之勞保不是強制投保,從而公司負責人之勞保得投保於公司、職業工會或繳納國民年金。
二、 公司負責人無就業保險,亦無勞工退休金。
三、 若公司負責人在創業前,已有多年之勞保年資,得選擇持續投保勞保以累積年資。
四、 公司負責人之勞保投保金額得從最低基本工資起算
五、 負責人之勞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負責人投保國民年金或勞保之差異
一、 負責人可投保國民年金,最便宜,但保障較少
二、 負責人若投勞保於職業工會時,勞保費較低,且保障和投保於公司無太多差異
三、 負責人投保於公司時,保障和投保於職業工會相同,但保費較高。
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
面對營業稅之稅務調查時該如何以法律保護自身法律上權益
目前台灣的稅收主要來源可以分為國稅和地方稅,而國稅是由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管轄。目前國稅之主要項目為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九種。其中與一般企業息息相關的稅捐就屬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
很多企業主(以下簡稱營業人)都誤解營業稅是營業人所承擔的稅捐,但其實不然。營業稅是銷售稅或稱消費稅。這個稅捐的主要課稅標的是個別貨物或勞務在每一個銷售階段增加的價值來課稅。而營業稅的最終實際負擔之人是每一位消費者,並不是營業人(公司或商號)。
在全世界各國之中,台灣已經被列入經濟已開發國家(OECD)之林,但是這些經濟已開發國家之中,卻只有台灣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其他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和日本等國雖然都有課徵銷售稅,但是這些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都沒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台灣政府課徵營業稅,並且要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勾稽營業人是否有漏報收入,進而查核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可能性。其次,營業稅課徵也是經濟已開發國家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從而台灣課徵營業稅這個方法,對台灣政府的財政和稅收而言,可以說的上是一舉數得。
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在全世界有施行銷售稅的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而言,其實算是很低的,因為只有5%。歐美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50個州,這些州的銷售稅率至少為8%至10%而且還是外加於商品或勞務的售價,但是台灣的營業稅卻是內含於售價之中,再倒算回去,才是企業實際收到的收入。舉例而言,在美國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若是為100美元時,消費者實際要付出的金額是108美元,有時甚至於更多,因為這些還不包括要付給聯邦政府的稅捐。若消費者是在台灣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是100元新台幣時,營業人實際上得到的收入是95元新台幣,而另外的5元新台幣則是企業代理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收取的營業稅。
因為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很低,只有5%。所以,台灣政府是採取輕稅重罰的政策。但是這樣的政策造成一個後遺症,那就是常常讓營業人不慎在營業稅申報時產生漏報或積欠的金額不高,但是因為其不小心漏報或積欠時,被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罰鍰的金額有可能比原本營業稅額還要高出很多,讓營業人不能負擔營業稅本稅再加上罰鍰的金額,只好宣告倒閉,關門大吉。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執法心態並非是很客觀,換言之,這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大都會預先假設營業人應該會有意或無意成為逃漏營業稅捐的嫌犯,但是這些想法與實務情況並不相符合。
舉例而言,當營業人已經依法拿出憑證、外匯水單,以證明營業人的確是外銷勞務零稅率,所以因此申請外銷勞務營業稅退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經常會額外要求營業人拿出屬於商業機密的英文契約,以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查核。若上述契約是英文契約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還會額外提出不合法的要求,營業人將該契約翻譯成中文版本,供其核對。總之,有可能使用各種不是很適法的方式來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稅的心態。若營業人已經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之後,也會一再找理由查核該營業人是否為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有時甚至會要求營業人之稅務代理人例如會計師、記帳士等將已經合法退還的營業稅,自動加計利息並繳還給國庫,然後要求這些稅務代理人再自行向營業人索要其代理非法繳納的營業稅。在此同時,有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會利用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和納稅義務人進行稅務訴訟時,總是勝多敗少的勝利者姿態,對納稅義務人說: 若對其行政處分不滿時,可以去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如此一來,就對合法納稅的營業人產生不少困擾。
為了解決國稅局不適法查核逃漏營業稅的方法,本文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要求營業人舉證是否有無逃漏營業稅時,營業人應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相關之法律條文,以保護自已法律上權益。舉例而言,納保法第11條和第12條,就是保護納稅義務人的法律條文。並且把逃漏稅的舉證責任歸還給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違法取得證據時,應該向其抗議,並告知未來有可能對其違法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國家賠償。
二、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以電話來調查時,應加以否定,並不必要在電話中回答任何法律問題,以免落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話術之中,並且要求其要正式行文給營業人。當營業人至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接受調查時,要求依納保法之規定全程錄影和錄音,以保護營業人之法律上權益。
三、 營業人因為不慎漏報或誤報營業稅時,千萬不可被國稅局官員欺騙,簽訂承諾書或說明書。因為上述承諾書或說明書,並無法律依據,全部都是國稅局官員長期以來的不良習慣。一但營業人簽下了承諾書或說明書之後,在未來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打稅務訴訟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就會把這些文件拿出來,然後告知財政部訴願會的委員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官,營業人已經承認有逃漏稅捐的事實,從此就再沒有翻身的機會。
四、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常會在營業人要結束營業時,不願退還營業人合法的留抵稅額。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當營業人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退還營業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便開始軟硬兼施,要求營業人自願放棄留抵營業稅退稅。若營業人不從,便開始要求要查核營業人過去5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因為台灣營業人有97%是中小企業,為了不惹麻煩,實務上這些中小企業只好被迫簽下自願放棄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因此,營業人應該據理力爭,並且依法要求退稅。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是不願退稅時,可以向個別地檢署依刑法第129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這些違法亂紀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提起刑事訴訟。
五、 未來應該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0條和第46條之內容,以符合實際需要。因為實務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查緝逃漏稅時,經常恐嚇納稅義務人的方式,並且違法取得證據。然後,把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拿到財政部訴願會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庭上,造成納稅義務人在稅務訴訟上得到敗訴的不利益後果。
六、
結論: 稅捐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建設經費的主力,但是稅收同時對人民的剝奪感也很大。所以,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的執行公務時的心態應該要與時俱進,而且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實際查核逃漏稅捐時,要有依法行政的態度,並且不可以抱持著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如此一來,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未來發展才有助益。
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自然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報酬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得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甲君2010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2.6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2%,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52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52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16萬元,除核定補徵所得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出售時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應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查核準則之限額規定,若超提折舊金額時,並不得列報費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2010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嗣後甲公司於2010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為新台幣50萬元。
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0年間協助車友搜尋所需廠牌及型號之汽車,並代向二手車商議價成交後,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佣金,該仲介費則由甲君自收取買方支付購車款中扣取後,再支付賣方,甲君於該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車5輛,從中取得仲介佣金8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漏未將該項佣金併入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財政部頒定「20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認甲君2010年度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64萬元[佣金總額80萬元X(1-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併入甲君20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自然人如有上述法律行為,應如實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凡在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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