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契約、匯款證明及確有提供仲介勞務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者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其在B公司居間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B公司確有提供仲介事實,已檢附契約、匯款單、INVOICE及佣金支出明細表等證明等。

經國稅局復查決定為: A公司依契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與C公司間之交易係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縱使A公司對C公司之銷售額逐年成長,但不能證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A公司形式上雖有契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國稅局之復查決定為駁回,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而尚未配發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有價證券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

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得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所有權移轉時,得提出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憑以向財產管理機關辦理遺產之所有權移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捐、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國稅局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得提供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需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所提出之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5月10日止,因全體繼承人想先出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A土地所得款項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得提供自有銀行定存單200萬元作為擔保,以申請核發A土地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得先處分A土地,再將出售價金用以繳納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021年5月4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免徵遺產稅。

遺產中有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列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除因承受人死亡、該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國稅局將追繳應納遺產稅。

於列管5年內未將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將該農地所有權移轉,除移轉原因符合前述但書規定之死亡繼承移轉或徵收移轉外,如經國稅局初次查獲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限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二、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三、修正第12條之5

(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過渡期汽、機車汰舊換新,得以適用減徵優惠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因信賴保護原則,類似案件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2021年5月3日 星期一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


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當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使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

舉例說明,甲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甲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甲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經國稅局查核後將甲父親利息所得歸課甲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從而剔除甲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補繳稅額3仟餘元。

甲不服國稅局之行政處分,甲向國稅局主張其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故甲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經國稅局解說後,甲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所以甲向國稅局撤回其復查甲請。

2021年5月1日 星期六

受贈人於5年內出售免稅農地,應補繳贈與稅

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免徵之贈與稅。

上述免稅要件,應為受贈人身分及土地使用狀態同時符合規定始得免稅。而所稱「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之情形,因為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對土地已無任何法律上權利,從而應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今年辦理結婚或離婚時,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0年5月份係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民法規定,結婚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從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雖於109年底舉辦婚宴,但因110年初才辦理結婚登記,故110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分開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於109年底協議離婚,但110年初才辦理離婚登記,因109年離婚尚未生效,故110年5月份仍應與前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而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若有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亦於申報書上一併勾選,國稅局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或退稅。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當年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納稅義務人得依最有利之方式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出版品應以403申報書申報

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簡稱403申報書)。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許可。

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許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

從而,上述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若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取得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時,於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個人取得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時,得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所得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則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舉例說明,甲將107年1月3日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地,於109年2月20日贈與配偶乙,並於109年3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果乙於110年3月3日將該房地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持有期間係從107年1月3日起算至出售登記之日110年3月3日,計有3年2個月,屬於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房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退稅否淮時,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申請時,納稅義務人如認為否淮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之稅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先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其申請,如有不服,因係對於國稅局之一般性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並非對於核定稅額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到國稅局駁回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或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前置程序。

    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國稅局或財政部收到訴願書之日為準,以免逾期因程序不合而影響行政訴訟之法律權益。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