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4年1月18日 星期四
2023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2023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上述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2023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2023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舉例說明,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2023年度1至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2023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2024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2023年10月11日 星期三
分期繳納欠稅後不一定會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因積欠稅捐而被國稅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時,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會被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法律部行政執行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上述有關行政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許可其得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非本國人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台灣境內之自然人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課稅規定。
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自然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上述情事之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 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價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從而營業人取得之賠償價金,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價金。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應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中國之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將該所得稅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已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所得稅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所得稅法之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不得私自使用營業人總公司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公司或門市使用,雖已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營業人之總公司在各地成立分公司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行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使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而使營業人之總公司受罰。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營業人之總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之情形,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處罰,惟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總公司設於臺北,於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惟該門市之稅籍登記尚在申請中,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甲公司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甲公司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惟甲公司之總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之情形,經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查獲時,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2023年7月3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若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或稅捐處發出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不服該處分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對國稅局或稅捐處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應依法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前提要件(又稱訴願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由國稅局或稅捐處進行審查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納稅義務人不得直接提起訴願。
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點依不同情況說明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如果申請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最後一天如遇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復查申請方式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且納稅義務人(即申請復查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除向原國稅局或稅捐處臨櫃辦理外,亦可透過郵寄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登錄申請(仍應檢附已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國稅局或稅捐處才完成申請程序)。另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申請復查之案件,國稅局或稅捐處會以程序不合駁回,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避免損及自身法律上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組
2023年6月17日 星期六
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時,雖無漏營業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處行為罰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者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舉例,某營業人於2021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經國稅局於2022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2021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2022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營業人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前,應即向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2023年6月6日 星期二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之資訊,應注意時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債權人可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判正本及影本,另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洽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並依收費標準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分開計算收取規費。
每件財產或所得資料各收費新臺幣250元。債權人逾期而未聲請執行,上述假扣押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因其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依該執行名義至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2023年5月26日 星期五
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營業稅。
上述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乙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並應取具乙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未依法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勞健保常見問與答
勞健保常見問與答
公司負責人(以下簡稱業主)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
業主的勞保
一、 業主之勞保非強制加保,從而業主之勞保可以投保於其他公司、職業工會或改投國民年金。
二、 業主不得投保就業保險,亦沒有勞工退休金。
三、 若業主在創業之前,已經於其他公司任職多年,從而累計多年勞保年資時,業主得選擇繼續投保勞保,以累積勞保年資。
四、 業主之勞保投保金額得選擇投保每年度之最低工資。
五、 業主若投保金額為每年度之最低工資時,勞保之個人負擔(以下稱A金額),勞保之企業負擔(以下稱B金額),A+B之總金額會比業主投保在職業工會的金額高。
六、 業主若把勞保投保於職業工會時,所需支付之勞保費用會較投保於公司之勞保費用低。但是,二者的勞保之保障差異不大。
七、 業主得投保國民年金,其保費最便宜,但保障較少。
業主的健保
一、 健保是強制加保,業主應投保於其他公司或自已公司
二、 若業主有投保於其他公司時,則不必投保於自已公司。
三、 若業主無投保於其他公司時,自已企業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並將業主之健保轉入。若業主未投保於自已企業之健保投保單位時,健保局會把業主之健保強制轉回,並追溯健保費。
四、 公司之員工人數若未滿5人。業主投保最低金額為36300,每月健保費為1877元。
五、 公司員工人務若超過5人,業主之投保金額為45800,每月健保費為2368元。
六、 業主之健保,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稅務申報
國稅局常會利用業主之勞健保投保金額和業主為其員工之勞健保投保金額來勾稽,公司是否有如實申報員工之薪資所得,進而追查公司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公司若僱用勞工時,應為勞工投保勞保和健保
一、 全職勞工的勞保和健保投保額不得低於為每年度之基本工資。
二、 非全職勞工之勞保投保金額會依實際收到薪資為其勞保投保金額,其健保投保金額為每年度之基本工資。(勞保最低金額為11000元,健保最低金額為26400元。)
三、 應於勞工到職日當日加保,若未能於當日加保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健保以月為計算單位,投保日得回溯至勞工就職日。
2. 勞保以日為計簡單位,投保日以郵戳日為準。
3. 勞保不連續時,應補納國民年金保險。
4. 得補勞退費用予勞工,上述費用係以勞保投保與勞工到職日之間的日數計算之。
公司之員工低於5人時,得選擇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或就業保險(以下稱就保)投保單位。簡言之,應支付之費用如下: 就保、健保、職災保險、勞工退休金)。若公司沒有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時,員工無法請領相關津貼,所以通常公司應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一、 勞保投保單位: (生育傷亡給付+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費用率為19%))
二、 就保投保單位: (職災保險+就業保+勞工退休金。費率為8%)
公司員工之定義:
一、 公司員工應接受公司指示,提供公司所需之勞務,並在工作時間接受公司指揮調度。
二、 公司應提供公司員工勞保和健保
三、 公司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司應為員工申報其年度薪資所得。
委任關係:
一、 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法律關係為依民法委任。
二、 委任人不必為受任人提供勞保和健保。
三、 受任人應提供勞務報酬單予委任人。
投保於公司時: 保險範圍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投保於職業工會: 保險範圍為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之給付範圍: 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出、職業訓練習生活動津貼、健保費補助、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業主或投保於職業工會時,不得申請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
業主仍有正職,但公司正處於創業時,業主之勞保和健保應該如何處置?
答: 業主之勞保和健保應持續投保於原公司,從而業主只需負擔個人負擔之金額。
訂閱:
文章 (Atom)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契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方得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國稅局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