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 星期四

稅捐機關(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核定稅捐後,應依法先申請復查後,方得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所為「核定稅額」的不利益行政處分(例如:房屋稅、地價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營業稅,或因使用情形變更而補徵之稅額),必須先向處分機關(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申請復查,不得逕向上級機關(地方政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

此外,稅捐稽徵機關(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所為「不屬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例如:核定房屋現值、申請退稅或免稅),應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民眾若有疑義,可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本身之法律上權益。

2021年2月24日 星期三

稅捐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亦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收到稅單,請記得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滯納數額的15%,如超過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如等到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人民收到稅單時請多留意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間,如未收到繳款書,應儘速洽稅捐稽徵機關補發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2021年2月23日 星期二

售 屋後再購屋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法定要件


出售土地要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且每人一生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售屋後再購屋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售屋再購屋後要辦理重購退土地增值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

◎出售土地後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再出售原持有土地,都要在2年內完成登記。

◎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要辦竣戶籍登記。

◎重購之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舊屋於出售前1年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餘額者。

◎如為先購後售者,必須在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土地,始可適用。若購買土地後,再自配偶受贈之土地再予出售,則不適用。

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含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營業使用。若必要將戶籍遷出時,至少應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土地䁬值稅。

2021年2月22日 星期一

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規定。也就是說,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適用於「買賣移轉」,若為「贈與移轉」則不得申請適用。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綜上所述,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所有權時,建議應有明確資金流向,以茲證明,雙方之間確實為不動產買賣關係,以免被國稅局認定為「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且又不得適用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10%)。

房價上漲會不會增加房屋稅?

 房價上漲會不會增加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按其所適用之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

房屋現值係由主管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各種建造材料、房屋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暨房屋之供求概況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

換言之,房屋稅並非以實際買賣價格作為核課標準,與市埸交易價格無直接相關。

綜上所述,房價上漲不會增加房屋稅,

2021年2月21日 星期日

法院拍賣土地時,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以拍定人(即買受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日

 經由法院拍賣之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以拍定人(即買受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日

若土地於2020年8月14日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且於2020年8月28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於2020年9月18日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時,則應由拍定人(即買受人)支付地價稅。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且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民事執行處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從而,因為法院拍賣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時,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係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民事執行處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日。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含當日)以前者,倘若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則應由買受人負納稅義務,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當年之地價稅。

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原則上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當年持有土地期間為何,即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惟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於8月31日(含當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則以拍定人(即買受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2021年2月20日 星期六

地價稅應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法定要件為何?

 自住用宅按房屋稅條例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座落基地按土地稅法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均不相同。從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法定要件為何。

地價稅(法律依據為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且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應上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法定構成要件,且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地方稅之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向其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查核准後,當年度方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納稅義務人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2021年2月19日 星期五

信託財產若欠稅時,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把受託人之個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以繳清稅捐?

 接受委託人之信託財產欠稅時,稅務機關得就受託人之個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委託人基於信託關係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基於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上述不動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地價稅或房屋稅逾期未繳納者,得就受託人之自有其他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之不動產的地價稅或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受託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財產執行,此財產自得包括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在內。

結論: 

不動產之持有稅(地價稅和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登記之名義所有權人,所以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應負擔並向地方政府繳納地價稅和房屋稅。然後,受託人再向委託人請求返還價金,方為適法。

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

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
  牌照稅是地方稅,107年自用汽車、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其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所以,各位先生、女士若擁有汽車或機車時,請到各地方政府之稅務局或稅捐處繳納。10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3月中旬陸續寄送,各位民眾如未收到牌照稅繳款書或遺失牌照稅繳款書, 可以使用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各地方政府之稅務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牌照稅繳款書。

  為方便各位民眾繳稅,各地方政府有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可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或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牌照稅,牌照稅之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另可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線上繳牌照稅。

  今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為止,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各位民眾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

2018年4月3日 星期二

公司併購之商譽問題

公司在進行合併或併購時,經常會發生商譽不得認列之情事,從而造成許多企業併購案因而破局或是公司價值被低估之情事,財政部為解決上述問題,財政部將核釋公司進行合併或收購核認商譽之要件及不得認列之情形,並明定審查「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證明文件。
此外上述文件已經檢討刪除易生爭議或與核認商譽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並將直接、必要文件項目列於「商譽核認檢核表」,公司若有提示前述證明文件並填附「商譽核認檢核表」,公司得核實認列商譽。
       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其他公司合併,或收購其他公司之業務,其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但公司之併購交易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或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或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者,公司將不得認列。
       財政部認為審查與認定商譽時,公司應提供下列之「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3方面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 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公司應檢附「併購之商業目的說明」、「決策歷程相關議事錄及被併購公司或事業之營運背景分析」及「與本次併購案相關併購過程之交易流程、集團組織變化圖等」。然而,若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併購案件,其提示該機關核准文件者,公司不必再提示上開商業目的及決策部分文件,以簡化審核作業。
二、併購成本:公司應檢附「獨立專家出具之被併購公司價值評估報告或實地查核報告」、「獨立專家出具之併購價格或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併購契約」、「對價支付證明」及「併購交易(含各階段收購被併購公司股權、分割及合併等)之會計紀錄」等文件。
三、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公司應檢附文件為「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價值之評價報告或收購價格分攤報告」、「評價準則公報第6號『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所列收購價格所隱含之內部報酬率等比率之綜合評估資料」;公司非與其他公司合併,而係收購其他公司之業務,並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採收購法認列商譽者,公司應檢附組成業務之投入、處理過程及產出3要素之證據資料。
       財政部在訂定審核與認定商譽之應檢附文件及發布「商譽核認檢核表」,針對稽徵機關實務上要求公司提供各項審查文件,逐項檢視訂定具體、明確且具必要性之文件,刪除非直接或易造成爭議項目,建立一致性審認原則,將有助於降低徵納雙方爭議、減輕徵納雙方作業負擔,並建立更友善之併購環境,提高公司為發揮經營綜效而進行併購之意願,達到強化產業轉型壯大之政策目標。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必課稅

納稅義務人若其所得低於其本生活費所需時,則不必納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保法賦予納稅義務人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來說,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