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 星期一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不必申報土地增值稅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法第6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拍定人不必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僅需持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方政府之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規定。

換言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適用於「買賣移轉」,若為「贈與移轉」則不得申請適用。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是,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稅捐機關核定以「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應准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6直豁市之稅稽徵機關自3月15日起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自2021年3月15日起6都之地方政府稅捐機關提供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到6都之地方政府稅捐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時,可同時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申請人減少往返奔波的辛苦。

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財政部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跨區受理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申請人不用再往返各大金融機構查調繼承人之金融遺產。

自3月15日起擴大至6個直豁市政府稅稽徵機關,民眾只要在6個直豁市政府之稅捐機關皆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民眾查詢之據點大幅增加,便民服務升級。

6個直豁市政府之稅捐機關受理並審查案件後,於每週二、五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將受理案件傳送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即會通報各大金融機構,再由各大金融機構直接回復申請人,讓申請人儘速取得金融遺產資料,以申報遺產稅。

2021年3月12日 星期五

公司無法執行扣押命令時,應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接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之民事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

若該第三人之營利事業未依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或法院之民事執行處之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且無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或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之民事執行處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公司或商業如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之民事執行處之員工執行命令以扣薪時,應予執行。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執行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

不動產移轉給直系親屬時應重新申請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係向其直系親屬買賣取得之不動產,在尚未買賣不動產時前係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戶籍設立及不動產使用情形均改變。

應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不動產,雖是直系親屬間買賣移轉且用途未變更,但因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要件及房屋稅要件之主體也隨之改變,因此,仍應由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在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開徵前向稅捐機關重新申請。

2021年3月11日 星期四

房屋使用情事將影響納稅義務人之稅捐負擔

房屋之使用情形影響房屋稅,亦影響地價稅及不動產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之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當營業用改為自用住宅或自用住宅改為營業用),應向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使用之情事。

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後改作自用住宅使用時未向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事變更亦未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註銷相關稅籍登記等,該房屋應續按營業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和地價稅。

因該房屋未申請使用情事變更時,房屋應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不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出售不動產時,其土地增值稅亦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捐債權經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債權尚未結案,不受5年限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再此限。」。

稅捐徵收期間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5年,若繳納期限有修改,以修改後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5年。

稅捐債權之徵收,於徵收期間未徵起者,即不得再行徵收;惟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債權而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從而若時效超過5年仍可續行徵收稅捐債權。

地主合建分屋取得房屋應申報且繳納契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不動產,並由建商及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地主應就取得不動產時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契稅。

因地主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分配取得之房屋,是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視為交換。

若地主交換取得之不動產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

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應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如有地主有匿報、短報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加以處罰,罰鍰金額為契稅之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工業用地依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可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之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免依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已核定按工業用地之地價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工廠已註銷登記,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應追補短繳之地價稅外,並處短報或匿報地價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2021年3月10日 星期三

相鄰之不動產打通作自用住宅使用時,其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夫妻同時購買公寓大廈之同一樓層且相鄰2間不動產,分別登記為夫妻之所有權,並將此相鄰2間不動產打通使用,戶籍分別設立在自己所有不動產,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以下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之情形。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夫妻各自設籍自有不動產,原則僅能擇定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適應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且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動產或不動產被拍賣後若無法清償稅捐時,仍須依法繳清欠稅

若納稅義務人之所有不動產或不動產已因積欠稅捐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依法進行拍賣後,若拍定之價金無法清償納稅義務人所積欠之稅捐時,仍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通知欠稅未繳之行政處分文書。


納稅義務人因積欠稅捐致不動產或動產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或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予以拍賣,稅捐機關雖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法院申報債權參與分配,惟拍定之價金如不足清償該納稅義務人所積欠之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仍會對未獲分配之欠稅繼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不動產或動產被拍賣而免除應繳納稅捐之法律義務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