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之使用情形影響房屋稅,亦影響地價稅及不動產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之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當營業用改為自用住宅或自用住宅改為營業用),應向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使用之情事。
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後改作自用住宅使用時未向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事變更亦未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註銷相關稅籍登記等,該房屋應續按營業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和地價稅。
因該房屋未申請使用情事變更時,房屋應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不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出售不動產時,其土地增值稅亦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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