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無力一次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及其擔保人得出具擔保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於徵得稅捐機關同意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將強制執行擔保人之財產。
經核准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按期履行清償欠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繳納者,行政執行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並逕自強制執行擔保人之財產
甲公司欠繳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甲公司負責人乙君於107年間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40期繳納,並由乙君作為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惟甲公司並未依限繳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即廢止分期繳納之命令,並於108、109年間在擔保範圍內強制執行擔保人乙之存款、股票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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