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至其死亡時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係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申報並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訂有買賣契約書並已收取部分價金,惟其死亡時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因而不動產之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以不動產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對土地買受人負有履行所有權移轉義務,從而得將同額的不動產價金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如果有應收未收之不動產價金,則屬被繼承人之債權,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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