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 星期三

營業人向國外電商購買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國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且繳納營業稅。

國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之自然人年銷售金額逾新臺幣48萬元時,自106年5月1日起應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且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

國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不必開立統一發票,應由國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且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時,該購進勞務免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價金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若營業人為兼營營業人時,應將其支付價金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且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價金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例如,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國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申報但免繳納營業稅。

再者,乙公司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當乙公司透過國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若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乙公司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營業人或機關團體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營業稅,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時,若向國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價金之次期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應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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