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土地依都市計畫設置作公園及停車場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因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未作任何使用,原免徵地價稅,但後來經稅捐機關認定上述土地出租作營業使用,經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改為核定應課徵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所等等公共設施用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
人民所有之土地若有符合自用住宅2‰稅率或免徵地價稅規定者,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開始適用自用住宅2‰稅率或免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則應從申請的之次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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