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賣契約之一方當事人放棄買賣而沒收之定金應屬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與他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依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甲於108年訂約出售不動產與乙,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動產買賣之價金為新台幣6,000萬元並收取5%定金,嗣乙君109年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不動產價金之餘款,並表示放棄承買,甲君依買賣契約將已收定金新台幣30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甲君應於沒收年度(10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定金列入甲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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