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土地上建物要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時,方符合法律要件。
「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上的房屋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前述其中1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坐落的土地。
直系親屬是指上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下至子女及孫子女等,而旁系親屬之兄弟姐妹、叔伯姨姑及外甥(女)並不符合法律要件。
若房屋的持分有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的,只有自己持分的部分才符合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之住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只限1處,如有2處房地,另1處如有其他的成年直系親屬(如子女、父母等)設立戶籍,亦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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