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資源充分利用,並使原受處分人得以有償取回其原進、出口貨物,經海關處分沒入確定案件,若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則受處分人得向海關申請繳納稅捐,並按貨物輸出入規定及核定貨物之價金購回貨物。
貨物若屬我國准許進、出口貨物,或經管制進出口而貨價在新台幣45萬元以下 (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物價金45萬以下之限制),除違禁品及禁止進出口貨物外,受處分人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規定優先購回。
若進口人進口管制之中國製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貨名,經海關以逃避管制裁罰沒入貨物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因該進貨核歸貨品分類號6302.21.00.00.8,輸入規定C02(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及MW0(中國製物品不准輸入),且海關核定貨物價金未逾新台幣45萬元,原受處分人若檢具該中國製床單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同意輸入文件,得向海關申辦並備價金購回,以便整體資源有效利用並減少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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