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為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以供國稅局查核。
前述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得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自2012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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