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時購買公寓大廈之同一樓層且相鄰2間不動產,分別登記為夫妻之所有權,並將此相鄰2間不動產打通使用,戶籍分別設立在自己所有不動產,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以下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之情形。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夫妻各自設籍自有不動產,原則僅能擇定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適應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且確實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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